国家食药监总局:9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822-02-24 14:26:5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进行了规范。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而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办法》还规定了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根据《办法》,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相关阅读
- • 生态环境部发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3-10-10
- • 正式实施!日本尖端半导体出口管制生效,影响23种制造设备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07-25
- • 生态环境部发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征求意见稿) 2023-07-25
-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23) 2023-07-19
暂无评论
- 网友评论:
- 已有0条评论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益择网”或“益择网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择网,转载或摘编请必须注明益择网, http://www.51select.com/ ,用作其他用途请务必联系本网 。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或会员自行上传的资料,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或会员自行上传的资料,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