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7-11-17 13:58:56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全力推动、组织起草了《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召开9次征求意见会、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并以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对修法工作高度重视,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座谈会、论证会,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2017年2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4月24日、8月28和10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11月4日,新《标准化法》正式发布。和现行《标准化法》相比,此次修法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
一是扩大标准范围。现行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领域。新法则将标准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新法首次将标准化协调机制制度化、法制化,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三是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新法除采用国际标准外,扩展了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范围。明确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各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是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新法首次明确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是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新法明确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六是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新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
七是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新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八是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在程序上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在内容上,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九是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新法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同时,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十是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十一是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新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
十二是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为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新法规定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十三是增设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新法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十四是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十五是强化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新法增加了标准制定环节的监督,针对标准的制定不符合法定标准制定原则、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违反标准编号规则以及未依法进行标准复审、备案的,规定了不同监督措施。
十六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现行法相比,新法设置了更多法律责任,涵盖所有标准制定主体,涉及标准制定、实施的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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